《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印发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咨询专项检查中遇到的一些操作性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 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是否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如何把握?
答:在专项检查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党员的实际情况,由党支部研究提出不补交或少补交党费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办理。
3. 对因组织关系发生变动而无法确认党费实交数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2008年4月以来,一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发生过变动。在专项检查中,这部分党员要主动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交纳党费的情况,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其是否需要补交党费,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