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简本

时间:2021-11-24点击:供稿:院晓昱

1 项目由来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地块土地证中,地块属于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M),柞水县自然资源局意向将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地块变为住宅用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故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查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导。

2 调查概述

地块位于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石七街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马房子村内,占地面积约为19853m2。根据场地周边地形地貌特征、污染物可能迁移的距离及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确定场地周围区域的调查范围为:以场地边界为中心,外扩1000m。

根据场地周围区域现场踏勘,场地北侧紧邻马房子河,西侧、东侧均有居民区,南侧为盘龙植物观赏园。踏勘范围内未见农田、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公共场所。

目前该地拟规划用地类型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

3 场地概况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的医药制造业企业,生产销售几十种中药饮片。公司地块位于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石七街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2003年开始建厂,2004年建成部分构建筑物并开始运营生产,该公司于2021年2月停产至今,通过现场踏勘,场内主要构筑物有饮片车间、阳光房、药材储存库、固废暂存区、废水沉淀池、办公楼、食堂等。原有构建筑物均未拆除,且车间内的所有生产和辅助设备也未拆除,厂区内已无原辅材料、成品药材或其他物品堆放存贮。

4 工作方案

本项目场地面积19853㎡,共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场地内共布设6个,分别位于普通药品洗药间、毒性药品洗药间、药品晾晒区、固废暂存区、沉淀池下游及药材库,场地外西北侧方向距离100m的林地处布设1个对照点。土壤监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21)中45项基本项目、6项理化性质(pH、容重、有机质含量、含水率、孔隙率、机械组成)及石油烃(C10-C40),共计52项。

场地上游、场地内及场地下游各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共计3个地下水监测点。地下水监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37项及石油类,共计38项。

5 监测结果和评价

根据环楚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的采样监测结果,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常规指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限值。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查和风险评估。

6 结论和建议

本次调查地块用地性质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拟规划用地类型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土壤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常规指标检测结果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限值。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及场地现状情况综合考虑,认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查和风险评估。根据现场调查场地内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目前均未拆除,无遗留原辅材料,拆除过程和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及二次污染,故在拆除过程和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满足相应的环保要求,进一步加强场地环境管理和监管。

7 报告编制质量

该初步调查报告确定以厂区为调查范围基本合理,资料收集较完备,采样点位布设及采样深度设置基本适应调查需求,现场样品采集过程较为规范,水文地质资料满足初步调查需要,检测项目选择基本反映了行业污染特征,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采测未分离),监测数据统计较规范,初步调查结论总体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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