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4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现将由神木市环保局委托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神木市原燕沟扶贫兰炭厂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书》(公式简本)、《神木市原永兴兰炭厂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公示简本)进行公示,报告书(公示版)详见附件,公众可查阅报告书内容,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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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神木市原燕沟扶贫兰炭厂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公式简本)
http://zsadmin.zsetc.cn/uploadfile/2018/1010/20181010032251662.doc
神木市原永兴兰炭厂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公示简本)
http://zsadmin.zsetc.cn/uploadfile/2018/1010/20181010032309981.doc